首頁 > 取費標準>規范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財金〔2015〕166號
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
財金〔2015〕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 號)精神,財政部開發建設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綜合信息平臺。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綜合信息平臺是全國 PPP 項目信息的管理和發布平臺。各級財政部門可依托互聯網通過分級授權,在信息管理平臺上實現項目信息的填報、審核、查詢、統計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 PPP 項目相關信息,分享 PPP 有關政策規定、動態信息和項目案例。綜合信息平臺按照項目庫、機構庫和資料庫實行分類管理,項目庫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國各級 PPP 儲備項目、執行項目和示范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關鍵信息;機構庫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詢服務機構與專家、社會資本、金融機構等參與方信息;資料庫用于收集和管理 PPP 相關政策法規、工作動態、指南手冊、培訓材料和經典案例等信息。
(二)開發建設綜合信息平臺旨在促進 PPP 市場科學、規范和可持續發展。通過綜合信息平臺,高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社會數據資源和社會化的信息服務,可以降低行政監管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政府可以充分獲取和運用信息,加強服務質量、成本和價格監管,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眾知情權,加強社會監督,對 PPP 項目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督和約束,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 認真做好綜合信息平臺運行各項工作
(三)統一授權分級錄入項目庫信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 PPP 項目操作流程,做好本地區 PPP 項目各階段信息填報、資料上傳與管理工作。原則上,經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評估、篩選的潛在 PPP 項目基本信息,均應錄入綜合信息平臺。中央部門擬作為實施機構的PPP 項目,由財政部統一評審錄入項目信息。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滿足上報要求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提交,列為儲備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經本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列為執行項目;通過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評審并列為中央或省級示范的項目,列為示范項目。在項目開發和實施過程中,有咨詢服務機構、社會資本方等采購需求
的,可填寫項目招商信息,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完成現有 PPP 項目信息的錄入、上報工作。
(四)統籌集中錄入機構庫和資料庫信息。PPP 項目庫中各項目所包含的咨詢服務機構、社會資本、金融機構等信息,直接進入機構庫,財政部 PPP 中心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補充錄入各類機構信息。財政部 PPP 中心負責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收集、錄入和管理 PPP相關政策法規、工作動態、指南手冊、培訓材料、經典案例等信息。
(五)規范發布和使用綜合信息。財政部 PPP 中心按照財政部 PPP 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和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做好 PPP 項目庫、機構庫和資料庫信息發布工作。對于 PPP 項目基礎信息,以及 PPP 項目政府采購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確認談判備忘錄、預中標或成交結果、項目合同文本、中標或成交結果等采購信息,綜合信息平臺與中國政府采購網實現信息共享。各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咨詢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公眾等用戶,可通過互聯網在線訪問、查詢 PPP 相關信息。
三、 構建激勵相容的工作保障機制
(六)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廣泛動員和聯合相關部門做好本級 PPP 項目的篩選識別,信息收集、錄入和審核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積極創造條件,確保綜合信息平臺順利運行。省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本級 PPP 項目信息錄入、上報工作,并負責所轄市縣項目信息的審核與上報工作。財政部 PPP 中心統籌負責項目庫、機構庫和資料庫的建設與管理,并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財政部信息網絡中心和地方各級財政信息技術部門負責技術保障。
(七)建立對口聯系人和季報制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對口聯系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及時收集、匯總、錄入 PPP 項目信息。建立 PPP 項目信息季報制度,省級財政部門要在每季度第一個月 10 日前,向財政部 PPP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司)報送上一季度 PPP 項目進展情況,并抄送財政部 PPP 中心。
(八)建立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獎懲掛鉤機制。原則上,國家級和省級示范項目、各地 PPP 年度規劃和中期規劃項目均需從綜合信息平臺的項目庫中篩選和識別。未納入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 PPP 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
為規范綜合信息平臺運行,財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運行規程》(見附件),請嚴格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 PPP 項目信息嚴把入口關,確保項目信息真實、及時、規范;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把審查關,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確保上報項目信息真實、合規;財政部 PPP 中心要嚴把統籌關,全面審查各項目信息,保證對外發布信息真實、有效。
財政部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 號)精神,提升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財政部建立PPP 綜合信息發布平臺,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PPP 綜合信息平臺用于收集、管理和發布國家 PPP 政策、工作動態、項目信息等內容,推動項目實施的公開透明、有序競爭,提高政府運用 PPP 大數據,增強政府服務和監管 PPP 工作的水平與效率。
第三條
中央、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參與 PPP 綜合信息平臺進行的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二章 PPP 綜合信息平臺內容
第四條
PPP 綜合信息平臺應遵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 號)等政策要求,收集、管理和發布 PPP 項目信息,保證項目實施公開透明。
第五條
PPP 綜合信息平臺由財政部 PPP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財政部 PPP 中心組織開發,由財政部 PPP 中心和信息網絡中心共同承擔運行和管理工作,共包括 PPP 信息發布平臺和 PPP 信息管理平臺兩大部分。
PPP 信息發布平臺以外網形式對社會發布 PPP 政策法規、工作動態、PPP 項目庫、PPP 項目招商與采購公告以及知識分享等信息。網址為 http://www.cpppc.org。
PPP信息管理平臺為內部管理平臺,用于對全國PPP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為開展PPP工作或開發實施PPP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具體包括PPP項目庫、機構庫和資料庫,具有錄入、查詢、統計和用戶管理等功能。
第六條
財政部 PPP 中心負責 PPP 信息發布平臺和 PPP 信息管理平臺下的機構庫(咨詢服務機構與專家、金融機構等)和資料庫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省、市、縣級財政 PPP 業務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需配合財政部 PPP 中心維護和管理 PPP信息管理平臺下的項目庫。項目庫是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核心組成部分,包含儲備庫、執行庫和示范庫三個子庫。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評估、篩選的 PPP 項目,基本信息均應錄入PPP 綜合信息平臺。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滿足上報要求的,列為儲備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并經本級政府審核同意的,列為執行項目。通過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評審并列為中央或省級示范項目的,列為示范項目。在項目開發實施過程中,有咨詢服務機構、社會資本方采購需求的,可填寫項目招商信息,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
所有 PPP 項目必須列入項目庫。省、市、縣級財政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密切溝通,保證符合條件的項目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列入項目庫。
第八條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 PPP 中心統一制定的數據規范與要求,錄入本級PPP 項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階段的信息。中央部門擬作為實施機構的 PPP 項目,由財政部統一評審錄入項目信息。
第九條
財政部 PPP 中心和信息網絡中心應保障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運行、推廣和升級完善。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發符合自身需求的個性化功能模塊,建立地方 PPP 信息平臺,但應當與 PPP 綜合信息平臺進行實時數據對接,保證數據規范一致。PPP 綜合信息平臺應與預算管理、政府采購、政府債務管理等信息系統開放共享。
第十條
中央和省、市、縣級財政 PPP 業務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應為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應用、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和領導負責制,合理安排崗位人員,加強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章用戶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咨詢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公眾等用戶,可通過互聯網在線訪問、查詢公開信息。
第十二條
在 PPP 綜合信息平臺初始階段,財政部 PPP 中心為省、市、縣級財政部門用戶生成一個管理員賬戶。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如需新增賬戶,可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給新增賬戶開設與其權限匹配的賬戶,以方便數據和資料上傳。
第十三條
為增強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系統安全性,系統將按照財政部統一安全防護體系進行升級。
第四章 信息管理與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通過 PPP 信息管理平臺,可以管理本級及下級財政部門的 PPP 項目信息,即中央級可以管理全國各省、市、縣 PPP 項目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管理本省(區、市)各市、縣 PPP 項目信息,各市、縣級財政部門可以管理本市縣 PPP 項目信息。中央和省、市、縣級財政部門要通過 PPP 綜合信息平臺,及時了解國家 PPP 工作政策、發展動態,特別是跟蹤、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 PPP 項目開發、執行情況,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對所轄市、縣財政部門上報的項目信息和擬在 PPP 綜合信息平臺上發布的 PPP 項目招商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六條
中央和省、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實現數據共享,除共享 PPP 項目庫信息外,要逐步實現機構庫中咨詢服務機構與專家、社會資本、金融機構等信息資源的共享,實現對機構庫信息的全系統可識別、可跟蹤,為將來利用大數據評價服務質量、建立信用體系夯實基礎。對有需求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逐步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 PPP 中心和信息網絡中心要保障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安全運行,不斷完善系統功能。
第十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應每季度對行政區域內 PPP 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對系統應用情況較好、數據填報及時、數據質量高的地區,在制定、執行相關獎勵政策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庫中上傳的 PPP 項目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的,將不予采用。原則上,國家級和省級示范項目、各地 PPP 年度規劃和中期規劃項目均需從 PPP 綜合信息平臺的項目庫中篩選和識別。未納入 PPP 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 PPP 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預算安排支出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 PPP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規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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